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