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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