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行为有时因借用目的“为公”、主观动机多元等,容易导致对其违纪性质认定及条款适用产生分歧。对此,应穿透“为公借用”的表象,聚焦防范利益冲突,厘清不同党纪条款的适用。笔者结合遇到的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王某,中共党员,国有A集团下属B分公司技术部经理,具体负责B分公司C项目组的工作。C项目组是B分公司为执行某工作设立的临时机构,主要承担现场技术实施任务,不具备独立财产权限,负责人仅王某一人,其他成员为公司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2023年5月,王某为方便其本人以及公司员工出行,以项目组公务勘察用车为由,向商人赵某借用越野车1辆。赵某提供车辆后,王某未安排C项目组将该车纳入公务用车管理,未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也未明确使用规范。2023年5月至11月,该车辆并未用于公务勘察,而是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