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9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2026年2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下列领导人员: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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